南苏丹与苏丹的继承疑团dd-【新闻】
南苏丹与苏丹的继承疑团
中国页岩气网讯:“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将涉及其领土关系的国际关系所担负的责任转由另一国承担。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新独立国家的大量涌现,以及90年代一些国家的解体,极大促进了该领域国际法的完善。然而,国家继承问题在国家延续和继承的条件与程序方面,目前尚缺公认的规则。
南苏丹独立后,与各外国石油伙伴方开展的区块勘探开发产量分成过渡期协议谈判(以下简称EPSA),是目前有关国家继承问题的最佳国家实践。
2011年7月9日,南苏丹正式成为一个主权国家。南苏丹独立后,位于南苏丹境内的各个区块的政府分成油由南苏丹政府提取并销售,收入也归南苏丹政府。由于输油管道、海上终端及部分原油处理设施在苏丹境内,苏丹政府要向南苏丹政府征收高额的处理、输送、服务和过境等费用。2011年11月8日,南苏丹政府发布总统令,将苏丹国家石油(SUDAPET)在南苏丹区块的权益收归南苏丹国家石油(NILEPET)所有。为解决EPSA在南苏丹的过渡问题,南苏丹政府向相关外国石油公司投资者发出了过渡协议文本。该协议主要关于对EPSA在南苏丹的过渡安排及对EPSA部分合同条款的修改和继承。
双方针对协议文本包括合同稳定性、成本回收、油田关闭停产问题及南苏丹政府审批等问题分歧较大。那么,南苏丹国家石油能否直接替代苏丹国家石油,成为该区块合同伙伴方?这是否符合国家继承原则?
南苏丹通过全民公投独立的方式,合法继承在其领土范围之内的区块油气所有权符合国家继承原则。另外,根据习惯国际法,在国家分离、解体或者成立一个新独立国家的时候,继承国对在其领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因此,南苏丹政府对位于其领土主权范围内的油气资源享有排他主权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国家继承原则是否能完全适用于上述情况尚存疑问。首先,原勘探开发产品分成合同的签署主体为苏丹共和国政府和各外国石油公司,该协议不能划归到各主权国家之间签署的国际条约范畴。
其次,在苏丹共和国的国内法规定下,苏丹国家石油持有的原区块权益是否属于“国家财产”没有明确规定。
再次,苏丹国家石油已于2011年初完成由国有企业到私营企业的转变,苏丹国家石油的大部分公司股份现由私人持有,国有股份仅占极小的比例。如果根据苏丹国内法,苏丹国家石油属于私营企业,南苏丹政府通过颁布总统令的方式直接剥夺苏丹国家石油原持有的区块权益,就有可能构成非法征收。
最后,苏丹国家石油和南苏丹政府违反了国家继承中的一并继受原则。南苏丹政府在谈判中强调,南苏丹国家石油直接取代苏丹国家石油、但不承担基于苏丹国家石油行为而导致的合同责任、赔偿和诉讼请求。这与国家继承的权利义务对等和一并继受原则的规定是背道而驰的。
综上所述,南北苏丹与区块各合作伙伴方之间争议的解决途径,最终应取决于双方政府就油气区块权益继承达成一份公允协议。根据相关习惯国际法,国家继承规定通常由相关国家以协议解决,这是国家财产继承的首要原则。这方面有很多很好的国际法实践,比如2004年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解体后的5个继承国共同签署的继承协议。目前,南北苏丹政府已就石油利益分配等问题展开了多轮交涉和谈判。外国公司作为利益相关方,虽然很难左右谈判的进展,但可以积极做工作,通过政府外交途径等各方面调解,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在南北苏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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