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大学生起诉父亲要抚养费
中安在线讯 据淮北新闻网报道,1999年4月出生的小强(化名)系2017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即将迈入大学生活求学深造,因抚养费问题将父亲告上法庭。日前,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准大学生与父亲之间的抚养费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小强的部分诉讼请求。
2016年9月,小强的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强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何某每月支付小强抚养费1250元至小强能够独立生活为止。离异后,何某便外出打工,对小强不管不问,没有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小强即将开始大学生活,但生活费用尚无着落,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父亲何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支付自2016年9月起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强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父亲给付抚养费,需符合以下两种情况,才能获得法院支持:一种情况是小强尚未成年,另一种情况是小强虽然已经成年,却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小强已高中毕业,且已超过18周岁,法院遂依法判令何某自2016年9月起每月给付小强抚养费至2017年6月小强高中毕业时止,具体数额根据小强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当事人的支付能力,综合考虑何某另有一女儿需抚养,酌情确定为每月600元。对小强请求支付2017年7月后的抚养费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高中毕业后年满18周岁,如需接受大学教育,从法律上说,依法属于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已经没有法定的承担学费、生活费、抚养费的义务。大学生应当逐渐培养起自立自强的意识,可以通过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途径来完成学业。但大学生正处在求学的阶段,高等教育也不是义务教育,作为父母应考虑亲情、道义及自己的经济条件,尽力给予子女适当的经济帮助,以投资自己未来的幸福。(记者朱冬 通讯员李清河 实习生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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